Saturday, September 20, 2008

恶法之恶

A君说:“你是恐怖份子,为了国家安全,必须引用内安法令逮捕你!”。B君说:“我讲的都是事实,你煽动种族情绪,应该用内安法令扣留你,不是我!”。“C君说:“内安法令允许无审讯扣留,违反基本人权,应该被废除,无论是谁都不应该被剥夺这人权!” 。D君说:“内安法令虽是恶法,但是你是坏人,所以可以用恶法来对付你!”。

各位聪敏的读者,可否分辨出以上四人立场的不同?A君与B君基本上认同内安法令的存在,争论只是谁是应该被对付的坏人,对他们来说,需要的只是对坏人下一个定义。C君完全否定内安法令的合理性,不管对好人或坏人,都不应该用这恶法,因此他需要只是抛弃这法令。D君则认同内安法令是恶法,但却认为用在他眼中的坏人身上是可以被接受的,因此他只需要找出谁是他眼中的坏人。

在四个想法里面,无论你赞同他们立场与否,A、B和C的立场并没有矛盾,但是D的矛盾则是值得研究的言论。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强调,道德行为的本质就在于以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为本身目的,而不是以这种行为的结果为目的。因此,若在乎的只是达到目的所带来的结果(如惩罚敌人,大快人心),那大可不必虚伪地为法令设下道德标签。若要坚持那是恶的法令,则无需用道德去标签敌人。

另外,当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被当权者以误导青年这罪名被判喝毒药死刑,他却纵容就刑并解释说,纵使是不合理,也要成全城邦法律的权威性。虽然这两位哲学家对法治有不同的诠释,但至少也算有个立场。总好过庸俗的政治家,反对恶法,却又能自圆其说地解释说支持引用恶法来对付敌人是为了要让敌人反省恶法之恶,从而改善。政治气魄与格局之小,不禁让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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